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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监守自盗,男子获刑拘役!

2021-12-0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梁某是工地的包工头,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梁某于2020年8月的某日凌晨,在其他工友休息之后,将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通过运输材料的车辆运走,后梁某将所盗窃的材料售出获利,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梁某所盗走材料价值共计人民币七千余元。梁某到案后,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梁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梁某作为某建筑工地的包工头,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盗窃工地的建筑材料,并将建筑材料运出后出售获利。梁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单位财物,构成盗窃罪。但梁某到案后,其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并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且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能因为一时的利益蒙蔽了双眼,走上犯罪的道路,财富应当用自己的双手去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