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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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郑某在某地从事窗帘生意,2020年9月,一位赵女士联系到郑某,表示其需要订购大量家用窗帘,于是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窗帘的种类、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后郑某向赵女士提供了价值一万五千元的窗帘,但却迟迟未收到赵女士应支付的货款。后郑某和赵女士协商不得,将赵女士诉至法院。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女士为了拒绝支付货款,将产品的检验报告进行篡改,意图指出产品不合格故自己拒绝付款,后经法院核实,赵女士所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经篡改。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故对其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郑某和赵女士签订买卖合同,后郑某按照合同约定向赵女士交付窗帘,但赵女士却拒绝支付货款。赵女士为了达到拒绝支付货款的目的,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对当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篡改,故赵女士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严重妨碍了正常诉讼程序的进行,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律师提醒】
谋取利益应当通过正当的手段,切勿在诉讼过程中通过篡改证据的方式妨碍诉讼,影响正常司法诉讼过程的进行,否则将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