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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阿姨摔伤,事实劳务关系医院判赔!

2021-12-0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黄阿姨今年已经六十二岁,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为了补贴家用,黄阿姨还是在某民营医院担任清洁工。然而就在今年一月,意外发生了,黄阿姨在从事清洁工作时意外摔伤,后进入医院进行治疗,花费治疗费共计五万元,经当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黄阿姨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黄阿姨和其工作的医院协商赔偿不得,故将该民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医院辩称黄阿姨受伤是因其在工作中疏忽,故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黄阿姨与该民营医院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故该医院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黄阿姨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也存在过错,医院可以减轻责任,故酌情判决医院对黄阿姨的人身损害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黄阿姨虽然已达退休年龄,但其和该民营医院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故该医院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黄阿姨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意外摔伤,其在摔倒的位置有警示标识,故黄阿姨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可以依法减轻医院的责任。法院遂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工作中应当要注意可能发生的意外,以免遭受不必要的受伤,而在工作中遭到损害时,应当积极求偿,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