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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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作者:北京灜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11月,郑某入职J公司从事家装设计工作。2019年7月20日,J公司以郑某揽不到客户为由,通知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郑某便离开公司。
2020年11月24日,郑某向S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J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000元和2016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加班工资17000元,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000元。S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郑某申请仲裁的条件不成立,不予受理。
郑某不服,以相同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于2020年11月24日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遂判决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灜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J公司在2019年7月20日解除与郑某间的劳动合同,郑某知晓。故郑某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至2020年7月20日止。而郑某在2020年11月24日才就本案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明显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故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灜台律师提醒】
诉讼有时效,广大民众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诉讼时效已过,其胜诉权将难以得到保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