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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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作者:北京灜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B公司系“卡罗娜•爱科拉”“科罗娜”“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其在我国境内销售啤酒时,均将中文“科罗娜”与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同时进行使用。2018年,X市G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啤酒,该批啤酒瓶身上使用了“Coronita Extra及图形”等商标,并在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中文标签样张上使用了“卡罗娜”字样。经审理查明,该批进口啤酒来源于涉案商标的同一权利人。B公司认为G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遂诉至N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G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820万元。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G公司立即停止其在进口啤酒的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标识,并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B公司通过长期诚信经营和大量宣传投入,使中文“科罗娜”与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建立起紧密的对应关系,两者均指向同一商品来源。现G公司在标有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标识的涉案啤酒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使用“卡罗娜”标识,破坏了“科罗娜”商标与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之间的对应性,割裂了“科罗娜”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削弱了“科罗娜”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亦使得B公司为提高“科罗娜”商标知名度,开拓国内市场所作出的努力受到损害,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故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出售进口商品时必须将外文商标翻译为中文,进口商在销售平行进口商品时应尽可能保持商品原貌。进口商在平行进口商品上加贴自行翻译的与权利人在境内注册并使用的中文商标不一致的中文标识,会破坏权利人中文商标与其英文商标之间的对应性,削弱其为提高中文商标知名度、开拓境内市场而做出的努力,同时也割裂了权利人中文商标与其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损害了中文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