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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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龚某在2004年向吴某出借了三十万元人民币,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年利率以及还款时期。然而在借款到期后,龚某却并未在约定时间内提醒吴某还款,而吴某本人也并无主动还款的行为。而在2019年,龚某才回忆起这笔“陈年旧账”,想起自己当时并未主动向吴某主张权利,故要求吴某进行归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某表示龚某并未积极主动向自己主张权利,而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原告龚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本案中,吴某向龚某借款三十万元,二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以及还款日期等事项,但在约定期限届至时,吴某却并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本息,侵害了龚某的合法权益。但龚某在明知自己权益受损后未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且本案中亦并不存在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故龚某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遂认定吴某的抗辩意见成立,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怠于主张自己的权利,可能导致“在权利上睡眠”!超过了诉讼时效,可能需要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在主张权利时,应当注意保存证据,以免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