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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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8月,秦某在某公司购入了一辆货车进行拉运工作,并将该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内,后秦某将保险费用缴纳给公司,再由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后秦某驾驶该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应当由秦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秦某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进行理赔,由保险公司支付人民币三万元给秦某。然而在保险公司将理赔金汇入货车公司后,货车公司却拒绝将理赔金转账给秦某,于是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秦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应当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款项,货车公司截留款项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故判决货车公司依法予以返还。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秦某在货车公司购买货车后,将该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在交通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秦某转账理赔款项,但货车公司没有合法依据将理赔款进行占有,故货车公司此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法院遂依法判决货车公司应当在期限内返还秦某相应的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
【瀛台律师提醒】
将车辆挂靠在单位,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侵占车辆实际所有人的理赔款项,不当得利,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