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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诈骗,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

2021-12-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被告人麻某某以前曾参加过“民族大业”活动。2018年9月左右,所谓的“海外老人李某某”与麻某某联系,称有海外民族资产需要解冻,让麻某某成立基金会进行解冻。麻某某伙同赵某、苗某成立S基金会,谎称S基金会是国家精准扶贫项目,在国外有民族资产需要解冻,会员只要交纳少量的报单费,就可以得到上百万元的回报,诱骗群众参与,从而骗取财物。S基金会设立有总会、分会。经统计,麻某某等人共诈骗8048759.34元。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麻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麻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得巨额回报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麻某某等人主观上是否明知S基金会是诈骗组织。认定被告人麻某某等人主观上是否明知S基金会是诈骗组织,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本案中,“民族资产解冻”是我国由来已久的一种诈骗手段,新闻广播电视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各被告人均供述曾经参加过民族资产解冻组织或者听说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且各被告人成立、加入S基金会也是因为之前参加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相互认识、相互介绍加入;各被告人未对“海外老人李某某”的身份加以核实、辨别,便成立、加入S基金会,积极发展会员,鼓动会员交纳报单费。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应认定各被告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S基金会是诈骗组织。故法院以诈骗罪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