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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2021-12-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邓某2017年11月7日入职H公司,约定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1.2万元,转正后月工资为1.5万元。邓某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工资仅支付至2018年2月28日。邓某因被告方拖欠工资,即向被告提出辞职。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6月5日商议解除了劳动合同,但被告尚有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3.2万元未向邓某支付。邓某离职后,曾多次向被告方追讨工资,主要是向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尤某索要欠付的工资。尤某一直说财务状况困难,但一定会尽力筹措资金向邓某支付。2018年6月21日,尤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邓某支付了2000元工资,其后还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邓某支付3000元工资。对剩余拖欠的工资,邓某多次向被告追讨,但末果,无奈之余,邓某只好于2019年6月18日向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以已超法定时效为由驳回了邓某的仲裁请求。邓某遂诉至法院。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H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邓某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未支付工资23880.12元。

瀛台律师论法】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本案中,根据邓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认定邓某2018年6月8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一直向H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某催要工资,因此其申请仲裁期间并未经过。

瀛台律师提醒】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若发生中断事由,则仲裁的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