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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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黄某一,男,1967年7月20日生。2009年8月23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羁押。2010年1月21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0年8月22日刑满,当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案(本案)被刑事拘留。
黄某二,男,1974年8月6日生。2009年7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故意毁损财物罪被羁押。2009年12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故意毁损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7月22日刑满,当日因涉嫌故意杀人案(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释放,同年9月1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5月18日被逮捕。
2009年11月16日,黄某二在自己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毁损财物罪案件审理期间,在某看守所主动说明被告人黄某一和自己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案的案情。
臧某(已判刑)因与汪某(男,殁年28岁)有矛盾,邀约被告人黄某一以及林某、张某(均已判刑)、梅某、檀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报复汪某。2000年5月21日晚,臧某等人向黄某二借得东洋刀两把后,持刀对汪某进行砍杀,林某、张某、梅某、檀某等人在外围堵汪某。汪某逃往一民房躲避,臧某、黄某一等人继续追砍,在看到汪某被迫翻墙跳楼坠地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汪某系因被砍切器砍切全身多处部位,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某法院经审理以黄某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8月22日止)。黄某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瀛台律师论法】
黄某一伙同他人杀害被害人汪某,黄某二明知臧某等人借刀欲报复他人而提供作案凶器,共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某一受邀约参与犯罪,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黄某一持刀砍杀了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黄某二为他人提供作案刀具,导致他人持刀砍杀致一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以及在因其他犯罪行为被羁押期间,主动交待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故意杀人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减轻处罚。黄某一、黄某二的故意杀人犯罪,在二人原犯罪案件的判决宣告前就已被发现,属于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瀛台律师提醒】
前罪判决宣告前已发现一人犯数罪但未并案起诉、判决的,无论前罪刑罚是否执行完毕,均应将后审理的犯罪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前罪判决已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