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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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涂某在某游戏论坛中结识了蔡某(另案处理),后二人经常聊天,蔡某告知涂某自己在从事互联网诈骗活动,希望能高价租用涂某的银行卡。于是涂某答应了蔡某的请求,将自己在某银行办理的两张银行卡以及对应绑定的电话卡出租给蔡某使用,后这两张银行卡作为蔡某网络诈骗转移支付所用,共转入受害人资金共计四十万余元,蔡某则支付五千元“好处费”给涂某。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涂某在明知蔡某从事互联网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其将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出租给蔡某使用,故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判处涂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涂某在明知蔡某租用其银行卡是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仍将其银行卡和电话卡提供给蔡某使用,后蔡某使用涂某的银行卡和电话卡收取被害人转账,涉案资金多达人民币四十余万元,情节严重,故涂某的行为构成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银行卡和电话卡等涉及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的卡,切勿租借给他人使用。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将银行卡租借给其使用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