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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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有儿有女,却将遗产给“外人”?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郭爷爷在老伴去世之后就一个人居住,虽然郭爷爷有一儿一女,但是由于儿女工作繁忙,甚至一年也见不到一面,故郭爷爷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寂寞。后郭爷爷参加了社区的活动,结识了同样丧偶的刘奶奶,两人一见如故,经常相约一起跳广场舞。于是,郭爷爷和刘奶奶日久生情,展开了一段“黄昏恋”。虽然刘奶奶已经搬到郭爷爷家居住,但由于两个人觉得互相陪伴平平淡淡就好,故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郭爷爷被确诊为绝症,立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都留给刘奶奶。后郭爷爷去世,其子女提出刘奶奶并不是郭爷爷的法定继承人,不得继承其遗产,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郭爷爷子女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郭爷爷和刘奶奶在日常生活中一同生活培养感情,郭爷爷有权利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予刘奶奶。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郭爷爷的子女无权要求法院确认郭爷爷的遗嘱无效。
【律师提醒】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亦可以立遗嘱将个人的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他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