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朋友吸毒,自己却被判刑?

2021-11-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马某和晏某是陆某的发小,沾染了毒品,屡次戒毒均未成功。2020年7月24日,马某与晏某相约来到陆某家中商谈事情。期间,二人“毒瘾”发作,晏某遂联系毒友林某购买毒品和吸毒工具。购得毒品和吸毒工具后,马某、晏某、林某三人便迫不及待地在陆某家中吸食冰毒。陆某碍于朋友面子,同时认为自己没有吸毒、不关自己的事,因此对马某等人吸毒没有进行阻止。后因邻居举报,马某、晏某、林某,连同陆某一起被公安民警带走。

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陆某提起公诉。

 

陆某提供场所容留马某等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陆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马某、晏某、林某等三人在陆某家中吸食毒品,陆某明知而不加阻止,实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和便利,且系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陆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瀛台律师论法】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不仅是自己“不碰”毒品,还要让吸毒之人远离自己,万不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