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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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作者:北京灜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徐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其在工作中认识了同事蔡某(另案处理),蔡某告知其有一笔资金,希望徐某能够帮助其虚构交易,进行转账,事成之后将给付徐某百分之五的提成。徐某在金钱的诱惑下,在明知该笔款项来路不明的情况下,虚构该公司与另一公司的交易,将该笔款项作为购货款项进行转出,后转入蔡某私人的账户内。该笔资金实际为蔡某伙同他人诈骗所得,后徐某虚构交易的事实被发现,经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明知该笔款项可能是蔡某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帮助,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故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灜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徐某明知蔡某所得的款项来源不明,可能是其犯罪所得,但徐某为了获取“好处费” 仍然帮助蔡某提供账户,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故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灜台律师提醒】
在他人资金来源不明时,一定要认真进行分辨,切勿为了一己私利,为犯罪分子提供账户,甚至虚构交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否则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