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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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作者:北京灜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王某于2008年进入A公司,岗位为保安,做二休一。A公司规定,员工请事假或公休需填写请假申请单,写明假别、时间、事由等,申请单落款签字栏分别为“申请人”“主管部门”“人事”及“经理”等。A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王某签收并学习了上述文件。
2020年1月6日,王某因父亲生病向主管提交请假单后回乡,请假时间为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王某因公司告知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父亲去世,王某向主管汇报,主管让其安心回家料理后事,王某便再次回家。之后公司未再联系王某。王某于1月14日返回上海,次日开始上班。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王某应出勤日期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2020年1月31日,A公司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丧假,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此解除劳动合同。
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工资11,190.5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04,069.06元(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仲裁裁决A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二、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
【灜台律师论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以王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本案中,王某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其请假日期为1月6日至13日,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关于2020年1月6日至13日,王某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李某和吴某予以签字同意,然而其领导迟至下午才报集团公司审批,次日才告知王某请假未获批准,故不应认定王某为旷工。
1月7日王某因公司未准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3天丧假,王某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公司享有对事假的审批权,但王某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且相关村委会证明显示王某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尚在合理范围内。1月14日,该日不在请假期间范围内,王某未出勤,A公司可认定该日为旷工。据此王某仅旷工1日,并未达到A公司考勤管理细则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A公司径行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系违法解除。
【灜台律师提醒】
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向用人单位请假奔丧,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应予理解和尊重。劳动者请假时间未超过合理期间且已按用人单位规定履行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未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