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11-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高某父亲与xx市土地资源利用管理局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合同书上载明土地的承包总面积,承包期限,用途为农业、养殖业。上述承包合同签订后,高某父亲带领高某一家人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开展农业生产和畜牧养殖,以及开挖鱼池搞水产养殖;还在承包地上建造生活用房以及各类养殖用房。后高某父亲因病去世。xx市xx区相关部门发布公告,该公告载明xx区相关部门开展的“***整治生态修复项目”包含了高某的承包地在内。2019年中旬,xx镇相关部门在没有与高某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动用机械设备将高某承包地上的房屋、圈棚、库房及附属设施等全部强拆并强行收走了高某的承包地。后高某多次到xx镇相关部门处要求给予征地补偿,但xx镇相关部门并未给予补偿。高某认为,xx镇相关部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强制征收高某承包地及强制拆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严重违法,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xx镇相关部门对高某土地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xx镇相关部门对高某强制拆除行为中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处理。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其没有行政行为损害高某的合法权益。经法院审理认为,xx镇相关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高某土地建筑物及附着物前,没有以书面形式催告高某履行义务,并给予高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没有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送达高某,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xx镇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显属违法。xx镇相关部门认为高某被拆除的建筑物是违法建筑,不应予以赔偿,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拆除的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属违法建筑。因此,xx镇相关部门对高某拆除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作出合理的赔偿。故依法作出判决,确认xx镇相关部门对高某土地建筑物及地上附着物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xx镇相关部门对高某强制拆除行为中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处理。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认可拆除当天有工作人员在场维持秩序,但未能举证证明是其他第三方实施的强拆行为。因此,可以确定xx镇相关部门是此次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对此承担行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予以公告。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