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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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超市销售过期方便面,消费者获赔!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3月的某日,大学生杜某来到家附近的一家超市购买零食,其支付了6元购买了某品牌的方便面一包。然而回到家后,杜某发现该包方便面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8日,保质期为180天,购买方便面时已经超过了保质期。于是杜某回到超市,要求超市进行赔偿,但双方协商未果,于是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6元并赔偿1000元。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杜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杜某到该超市购买方便面,但由于超市工作人员工作的疏忽,导致该方便面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杜某除了要求退还货款外,还可以要求超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而该方便面的价款为六元,故超市应当按一千元进行赔偿。
【律师提醒】
超市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时,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若待怠于检查商品,出售过期食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