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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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被告人古某等人通过网络购买QQ账号加入大量群组,并成功混入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部员工群。之后,古某通过QQ、微信冒充公司董事长,多次联系群内财务人员张某,谎称因客户将合同款打到私人账户,要求公司先行向对方垫付,欺骗张某先后将260万元公司款项汇入古某指定的银行账户。260万在2小时内被迅速被转出,经七级账户最终流入数百个取现账户。
某法院经审理,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1万元至4000元不等的罚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古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系冒充公司董事长欺骗公司财务人员将钱款转至指定账户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本案的判决警示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公司财务人员要提高警惕,对于上司要求将钱款转至指定账户的,在转账前一定要当面或者通过电话向上司核实真伪,不要贸然转账,以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