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越界进行采伐,滥伐林木获罪有期徒刑!

2021-11-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底,宋某伙同好友多人以人民币四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当地某山场的林木,后宋某与当地林业局规划队的工作人员对该山场进行设计规划,在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告诉宋某,在山场附近有一个小山沟属于天然林,此处不属于林权证范围内,且当地为天然林,不可进行采伐。但宋某不顾工作人员的劝导,在获得采伐证之后,交代多名锯手将天然林内的树木进行采伐,后进行出售。经鉴定,宋某在山场越界进行采伐,面积约达9亩。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宋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越界进行采伐,数量较大,故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宋某明知山场附近的小山沟是自然林,不在其林权证范围内,但其仍然违反森林管理法规,越界采伐面积多达九亩,对自然林造成破坏。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砍伐林木应当在林权证范围内进行砍伐,切勿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林权证范围外进行滥伐,破坏自然环境就是破坏我们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