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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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情侣订婚后分手,男方起诉要求返还部分彩礼!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郭某和谢某是村里的单身男女,由于两人年龄相仿,于是村里的人都在撮合他们认识。后两人经村里的媒婆介绍认识,不到两个月二人就举办了订婚仪式,在订婚仪式上,郭某将十万元的彩礼交给了谢某。之后,两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了同居,但在同居的过程中,二人由于了解不深入,经常因为琐事和对方发生争吵。于是两个月后,郭某和谢某开始了分居,且郭某要求解除婚约,但郭某要求谢某返还彩礼却遭到谢某的拒绝。后郭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谢某返还郭某70%的婚约彩礼。
【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郭某和谢某经人介绍认识,后郭某在订婚仪式上交付给了谢某十万元的彩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故法院判决谢某返还郭某70%的婚约彩礼。
【律师提醒】
给付彩礼的男女双方一般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予和收受的,当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一方一般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相应的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