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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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被告人高某、张某设立工作室,雇佣多人共同经营“帮助微信解封”业务。高某、张某在明知涉案微信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多次以“预加好友”或“人脸解封”的方式解封已被查封的微信号,致使被解封的微信号再次被用于诈骗他人财物达50万余元。
某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二名被告人均系在校大学生,所雇佣的工作人员也系在校学生。本来有大好前程的学生,因此沦为阶下囚,不得不令人惋惜。本案的判决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在校学生提供了很好的警示,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治意识,不要为了赚快钱误终身,同时发现电信网络犯罪应及时举报,做到不参与、不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