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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村民承包地拒绝给付补偿款,如何救济?

2021-11-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宁先生是xx街道xx村村民,1998年宁先生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从发包方xx街道xx社区1组承包了案涉土地,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2020年8月,依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xx市xx区相关部门征收宁先生承包土地4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2万元/亩,但xx市xx区相关部门拒绝向宁先生给付该4亩土地相应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8万元。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市xx区相关部门给付宁先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8万元。
庭审中,xx市xx区相关部门并未提交相应答辩和相关证据。经法院审理认为,xx市xx区相关部门作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决定对宁先生所在村土地进行征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xx市xx区相关部门具有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故依法判决,xx市xx区相关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补偿宁先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款8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xx市xx区相关部门发布的《土地征收启动公告》,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为具体实施部门,在《情况说明》中承认诉争土地在xx市xx区相关部门征收范围内,对宁先生主张的补偿标准数额并无异议。因此,xx市xx区相关部门应当履行征收补偿的职责。
【瀛台律师提醒】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对行政机关下发的相关文书分辨出征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便及时履行诉权,维护正当权益,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征拆律师的帮助,合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