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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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杨某是某村一名青年,其经邻居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包工头,故跟着包工头张某来到张某所承包的工地进行工作。然而就在2020年底,意外发生了,杨某在某次开工时发生了意外,不慎被工地中的砖头砸伤,造成了骨折。后杨某被工友送医,在杨某住院期间,包工头垫付了杨某部分医疗费。然而在杨某出院之后,由于后续赔偿事宜协商不得,故杨某心生愤恨。2021年3月,杨某多次在当地村口焚烧垃圾和干草等易燃物品,烧毁村民的猪圈、村内电箱设施等,计划让村民和自己“同归于尽”,后当地村民及时发现,进行扑灭。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杨某因和包工头协商赔偿事宜不得,多次在村口焚烧易燃物品,烧毁村民财物以及村庄设施等,但由于火势被及时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其行为属于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协商赔偿事宜不得时,应当借助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应当采取故意纵火等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以泄私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