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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员侵吞款项,电器店起诉至法院!

2021-11-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7月,失业在家的谢某经亲戚介绍,在当地某电器城从事电器促销工作,谢某所负责的产品包括空调、厨卫等产品。后谢某游手好闲,觉得作为促销员无利可图,故计划通过非法手段谋取不法利益。谢某利用自己的促销员身份,在销售产品时,以更为低廉的价格吸引消费者,让消费者直接支付货款交付给谢某,而不将销售的产品记录在电器城的账目上。后谢某侵吞了多名顾客的货款,携款逃跑,后多名未收到电器的顾客联系电器城进行后续处理,电器城方知谢某侵吞顾客货款的行为,进行报警。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顾客货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依法判决谢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退赔电器城经济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电器城的促销员,利用促销员职务的便利,将自己顾客的应收货款占为己有后携款潜逃。谢某占有本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敬业精神,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否则可能引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