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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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丁某得知用劣质柴油以次充好可以获利,于是丁某在外地购入了大量劣质柴油,并联系了邻居张某、吴某帮助自己进行销售。丁某在当地租用民房作为加油点,后张某帮助丁某进行运输,而吴某在加油点中对劣质柴油进行管理并负责销售,获利之后三人分赃。当地公安机关展开调查,后在丁某三人的非法加油点中查获劣质柴油共计六十余吨,且经检验,被查扣的柴油均为不合格产品。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张某和吴某三人,明知所销售的柴油为不合格产品仍进行购买、运输和销售活动,故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判决丁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丁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收购大量劣质柴油进行销售,并租用民房作为非法销售点。而张某和吴某在明知丁某所收购的柴油为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仍为丁某提供运输帮助,并帮助丁某进行销售。故三人的行为均以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故法院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购入劣质柴油以次充好,并私设加油站点进行分销的行为,虽然能够牟取暴利,但是如此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