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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屋内就是“入户抢劫”?

2021-11-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魏某和岳某一、岳某二2002年3月下旬共谋抢劫,魏提议抢劫生意较好的F商店,岳某二和岳某一表示同意。同月19日下午,三人准备仿真玩具手枪、封箱胶带、尼龙绳和三棱刀等作案工具,等在F商店附近伺机作案。三人商议由岳某一以购物为名先进店,另二人再进去趁机控制店主。当晚11时许,F商店店主陈某正准备拉下卷帘门停止营业,岳某一即以购物为由进店。当陈某转身取物时,魏某、岳某二冲进店内,强行拉下卷帘门,三人分别用仿真玩具手枪、三棱刀顶住店主陈某进行威胁,用透明封箱带捆住陈,并封住陈的嘴、眼,魏某从店内的营业箱内劫得现金450元,岳某二人冲进商店的内侧卧室,持刀对睡在床上的陈的妻女进行威胁,劫得现金900余元。共抢得现金1300余元。后民警赶到,将三人抓获。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构成入户抢劫。

某法院经审理以抢劫罪对三被告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三被告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户为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根据该解释的精神,作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应当以生活为目的或主要以生活为目的而设立,对以其他目的,比如生产、经营、学习而设立的场所一般不能认定为户。

 

本案中,F商店的外在形式是公开营业的商店。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反映的F商店的内部陈设,为三间店面房连成一体,中间没有明确的隔离,其中两间分别用于放置货架或作为门市,另一间内有一张床,液化气灶具,同时也堆放货物(内有数袋大米、货架、冰柜),店内的生活区域与营业场所没有明确的分隔,生活功能和营业功能的区分亦不明显。F商店是以营业为目的而非以生活为目的所开设,其作为公开营业场所,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户。同时,也不具有'户'之相对封闭性的特征。故三被告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入户抢劫。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应当以生活为目的或主要以生活为目的而设立,对以其他目的,比如生产、经营、学习而设立的场所一般不能认定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