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民事诉讼法对受理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2021-11-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环保公司2008年3月31日以J集团为被告,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朝阳微电机厂于1998年注销并入J集团为由,请求法院判决J集团返还国债资金及利息。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令J集团返还某环保公司国债项目资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决书中载明:“关于J集团公司作为本案诉讼主体的问题,已生效的某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XX号民事裁定认定A省朝阳微电机厂于1998年3月15日已经被A省Q县工商部门核准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依法终止。Q县工商部门2009年7月6日出具的关于A省朝阳微电机厂于2004年9月3日因未办理2003年度年检,被该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不能推翻已生效的某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XX号民事裁定关于A省朝阳微电机厂已依法被注销的事实的认定。”某环保公司不服,将J集团与J股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国债资金及利息。

 

二审生效裁定以J股份公司不应列为本案被告为由,驳回原告环保公司起诉。

某法院经再审裁定撤销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定。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二审法院以J股份公司不应当对某环保公司主张的国债资金承担清偿责任为由,驳回某环保公司的起诉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事诉讼法对受理条件的规定首先要求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即适格原告应当是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对于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规定与之不同,仅要求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能够提供被告住所地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证明被告真实存在。至于被告是否为争议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非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时应当解决的问题。即被告不存在是否“适格”的问题,仅存在是否“明确”的问题。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它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本案二审法院以J股份公司非责任主体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违法法定程序。

瀛台律师提醒】

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确的被告,且符合其它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若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最终确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