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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招聘高薪“带货”?到底是福还是祸?

2021-11-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通过微信群看到有人发布高薪招聘去缅甸出差人员的信息,便与之联系。在他人的指使下,周某为获取高额报酬,从S市赴Y省,将毒品海洛因运输至S省T市2019年4月22日22时许,T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在T市机场T2航站楼一层3号出站口将周某抓获,查获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一个。次日11时许,民警在T市某小区附近将与周某见面交接行李箱的下线抓获。在该行李箱装拉杆一侧的夹层里查获毒品海洛因两大包,共计673.9克。经鉴定,两包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2.8%和52.9%。

某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周某犯运输毒品罪,以被告人周某犯运输毒品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周某为了获取高额报酬,在他人指使下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1其主观恶性小,且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下线,构成立功,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随着“金三角”“金新月”及南美等境外毒源地对我国的渗透,贩毒集团为将境外毒品通过边境省份运输到内地,往往通过互联网微信、QQ发布“带货”“出差”信息,在全国各地招募运输毒品马仔,不少打工人员出于好奇和侥幸的心理被贩毒集团利用,逐步踏入犯罪的深渊。这类人群虽然运输毒品数量大,但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尤其在具有自首、立功、初犯等从宽处罚情节时,依法给予从宽处罚,有利于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