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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申报财产还偿还其他债务?男子获刑!

2021-11-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2月14日,周某某诉郭某某、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陶某对郭某某应归还周某某的借款211万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10月25日,法院对H市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郭某某、姚某某、虞某某、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陶某对郭某某应归还H市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陶某与姚某某就姚某某诉陶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陶某归还姚某某借款200万元、利息152万元及损失款16万元,总计368万元。
在上述案件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陶某在明知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未及时、如实向法院报告个人收入、银行账户变动及合理生活支出情况,将个人银行卡内收入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等。2019年7月2日,陶某因虚假报告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后陶某仍未履行报告及还款义务,继续将个人银行卡内收入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消费等。

经查,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陶某将个人银行卡内收入21.19万元用于偿还银行抵押贷款、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8万余元用于生活消费。

某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陶某在明知自己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法院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并将个人财产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及消费等,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陶某自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坦白的情节,故予以从宽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被执行人须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如被发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等情形,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