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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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殴打执行人?一男子被判妨害公务!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6月的一天上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五名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利害关系人郑某和执行人朱某发生了争执,朱某认为执行人员的行动损害了他的利益,欲上前殴打朱某,执行法院和法警上前将失控的郑某进行了控制,郑某的朋友张某见好友郑某被控制,怒火中烧,上前欲撕咬执行人员朱某的手臂,并扬言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经执行人员劝阻无效后反而变本加厉,朝执行人员拳打脚踢。后张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张某是本案利害关系人郑某的好友,其见郑某被法警控制后,扬言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欲对执行人员朱某实施加害行为,严重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律师提醒】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被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抗拒执行、挑战司法权威且触犯刑律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