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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致伤,雇主被判决赔偿!

2021-11-22

【案件回放】

王某在当地经商,认为幼儿市场有利可图,故在家里后院开设了一个加工幼儿尿布的工作作坊,后王某雇佣了邻居黄某,让黄某负责废料处理,主要是利用作坊内的粉碎机将废料进行粉碎处理。然而就在20211月的一个下午,意外发生了,由于粉碎机内卡顿,废料被卡住,故黄某在未对粉碎机进行断电的情况下就徒手清理机器,导致自己的手被粉碎机绞断。后工友将黄某送医,经鉴定,黄某为六级伤残。后黄某和王某协赔偿事宜不得,故将王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致残,王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尽到安全义务,故判决王某对黄某所受的损害应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依法判决王某赔偿黄某人民币共计三十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黄某受雇于王某,在王某的作坊内进行处理废料的工作,后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而王某无证经营,且未对黄某进行相应的培训,故对黄某的损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律师提醒】

在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需要谨记安全一定是第一位的,一定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工作的危险性有所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