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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即便拆除违建,也需履行法定程序!

2021-11-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3年3月份,xx市相关部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汪某坐落在xx市xx队的房屋就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但征收部门未与汪某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xx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托管后,拟解决汪某户的征地拆迁等遗留问题,故于2019年对汪某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了实地丈量,并制作形成拆迁登记表。汪某未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与xx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达成协议,xx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未向汪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了推进项目进展,xx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20年4月25日组织人员对汪某的上述房屋实施了拆除。汪某房屋被拆除后,在原地另行搭建了大棚等构筑物,xx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为该大棚是汪某抢建属于违法建筑,应予拆除。因此,xx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迳行将汪某搭建的大棚拆除。汪某认为xx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强制拆除其大棚等构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强制拆除汪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既未履行催告并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也未进行公告的情况下,便迳行将汪某搭建的案涉大棚等构筑物予以拆除,违反了法定程序。鉴于大棚已被拆除无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为违法。故依法确认xx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强制拆除汪某大棚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汪某在xx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拆除其被征收房屋后,在原址又另行搭建大棚等构筑物,对此,xx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即便认为该大棚是违法建筑需予以拆除,也应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但xx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强拆时并未履行法定程序,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