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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后拒不还债务?判刑!

2021-11-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7月1日,法院判决楼某归还董某借款2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楼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董某于2020年8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向楼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并于同年8月24日对楼某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9月27日将楼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楼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11月5日,法院发现楼某于2020年9月2日以租赁为由提取公积金10236.84元,遂向楼某短信送达责令交付案款通知书,要求其将提取的公积金交付法院以偿还本案案款,并于同日电话告知其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楼某仍未将提取的公积金款项交付法院,致使民事判决无法执行。2020年12月10日,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楼某移送公安侦查。2021年2月23日,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某法院经审理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楼某具有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具有偿还能力,提取公积金后拒不偿还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其亲属代为履行部分案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宽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尽管公积金具有一定的专款专用的性质,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其财产属性应在人身属性之前,为了充分保障执行申请人胜诉权利的实现,法律明确了被执行人公积金的可执行性。本案被执行人楼某明知有法院生效判决书未予以履行,仍然提取公积金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