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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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白某以自己的名义申领了一张某银行的信用卡,但由于白某经常进行超过自己消费能力的使用,故其信用卡进行了透支消费且没有款项归还。于是白某让自己的好友吕某提供“帮助”。白某让吕某帮助自己进行还款,在信用卡恢复额度后,吕某再使用其办理的poss机,假称交易套取现金,后将套取出的现金返还给吕某。通过此种方式,白某将自己的信用卡账单进行顺延,后白某给付相应的服务费给吕某。后白某和吕某通过此种方式进行账单顺延,但在2021年2月,在吕某向白某的信用卡内存入款项后,白某的信用卡被锁无法取现,故白某向吕某出具欠条,后白某未及时归还款项,吕某将其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故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无效,故判决白某归还吕某款项。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白某和吕某恶意串通,通过假称交易的方式进行信用卡套现,二人的行为损害了银行的利益,属于恶意串通损害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故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信用卡提前实现了使用者的消费愿望,但是在自己的消费能力之外实施消费行为,且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是不正当的,更不应当进行“以卡养卡”,否则后患无穷,可能会为自己引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