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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法院责令重新答复!

2021-11-1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钟某于2020年9月2日向xx市xx区相关部门邮寄了《xx市xx区相关部门信息公开申请表》,10月24日,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向钟某邮寄送达了《信息公开告知书》。钟某认为,xx市xx区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侵犯了钟某的合法权益。钟某是向xx市xx区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而钟某收到的却是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作出的,不是xx市xx区相关部门作出的,并且明显超过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内容也与实际情况不符合。为了维护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市xx区相关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xx市xx区相关部门限期公开钟某所申请的信息。

庭审中,xx市xx区相关部门辩称,钟某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不真实,其不存在不履行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钟某要求公开的信息没有经过xx市xx区相关部门的审批,不属于xx市xx区相关部门公开的信息。经法院审理认为,xx市xx区相关部门在收到钟某信息公开申请后责成其下属部门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自然资源局xx分局予以答复,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xx市xx区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故依法判决责令xx市xx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钟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本案中,钟某根据上述规定有权申请获得相关信息,xx区相关部门作为地方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公开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的法定职责,对钟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应依法作出答复。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相关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