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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套现”,男子获刑!

2021-11-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6月,江某(另案处理)在网络上实施诈骗,假借中奖的名义向被害人莫某骗取人民币共计五十万元。后江某联系自己的好友赵某,向赵某索要赵某的身份证明和银行卡账号,江某向赵某告知自己的用途,并告知事后会给付给其五万元“好处费”。后赵某将自己的证件借给了江某,江某则将赵某的银行卡号告知被害人莫某,让被害人莫某将将款项打至赵某的银行卡内。后赵某将卡内所骗取的款项取出给江某。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明知江某从事犯罪行为获取犯罪所得,仍为江某取款提供帮助,故赵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江某诈骗被害人莫某,为了逃避追查,江某使用好友赵某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号实施诈骗。赵某在明知江某所得是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积极帮助江某提现,并从中获取不法利益。故赵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但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明知他人所得是犯罪所得的而通过其他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犯罪,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切勿“明知”故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