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原告甲物流公司为运输企业,就其运输货物向被告乙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乙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未就货物运输险之权利义务,特别是保险利益归属向甲物流公司进行告知和说明。乙保险公司出具的物流货物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甲物流公司,被保险人为甲物流公司之货主,条款第五条“特别约定”载明:“保险人不放弃该保单项下对于事故责任人的追偿权益,仅当甲物流公司为被保货物的实际承运人的情况除外。”后甲物流公司受货主丙公司委托,运输一批橡胶货物。甲物流公司承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甲物流公司在向丙公司赔偿完毕后,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乙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乙保险公司以甲物流公司并非被保险人,缺乏保险利益为由拒赔。甲物流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08,672.56元。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乙保险公司赔偿甲物流公司损失125,203.54元。
【瀛台律师论法】
甲物流公司对于其承运的货物不享有货主的所有人利益,故其投保货物运输险自始不具有保险利益,与其利益匹配的应为物流责任险。乙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完全有能力区分两险种在保险利益归属及投保人利益保护上的不同,其在向投保人推介保险产品时应当进行如实告知和说明。结合物流货物保险单有关免于追偿条款的约定,法院有理由确信甲物流公司订立合同目的在于转移责任风险,而并非纯为第三人即货主利益投保。现甲物流公司在向货主赔偿完毕后,因欠缺保险利益而无法自其投保的货物运输险中得到赔偿,其损失发生与乙保险公司未尽告知和说明义务存在因果关系。现乙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就险种性质、区别及追偿风险进行告知和说明,故其在承保过程中存在过错。甲物流公司在缔约时未审慎合理了解保险产品、履约中存在违约行为,亦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自担部分损失。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保险人在与物流运输企业缔结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过程中,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就货物运输险和物流责任险在险种、费率、保险责任、追偿等影响投保人投保的要素事项上进行告知和说明。保险人因告知披露不充分而致物流运输企业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