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初中生小青在放学后骑自行车回家,然而就在小青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意外发生了。宋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小青所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了碰撞,导致了小青受伤住院,经当地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此次事故由宋某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小青面部出现了长达几厘米的挫裂伤,后小青转院至市医院进行门诊美容治疗,花费医疗费一万五千元。另查明,宋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于是小青的家人将保险公司和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但保险公司对小青所进行的美容治疗费用却拒绝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指出,美容治疗在治疗过程中不必要的费用,故拒绝进行理赔。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事故造成未成年人宋某的面部皮肤挫裂伤,对其生活产生严重影响,而其在门诊美容接受治疗,故产生的费用属于合理医疗费用,故判决保险公司对此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进行赔付。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案中,宋某在驾驶过程中撞到了骑行中的小青,导致未成年人小青面部出现挫裂伤,在医院门诊美容进行了必要的美容治疗,但保险公司拒绝对此项医疗费用进行理赔。但小青在医院进行门诊美容产生的治疗费用属于合理医疗费用,在保险承保范围之内,故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交通事故中,可能由于受伤而需要必要的治疗性的整容,是必须的疾病治疗项目,故法院可以进行综合认定,判决保险公司对此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