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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急停跌倒,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2021-11-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李奶奶年逾七十,本应当时颐养天年的时候,但一起意外的发生,却让李奶奶的晚年生活闹上风波。2019年7月的某日,李奶奶搭乘某公交车,然而在其上车之后,由于司机突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导致李奶奶在车厢内摔倒受伤。后李奶奶住院接受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故其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交公司表示,由于李奶奶年事已高,故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部分伤情与本次事故无关。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李奶奶所主张的多次入院治疗的费用,仅首次治疗的伤情与事故具有关联性,故对其第一次入院治疗的费用予以认可,法院遂依法判决公交公司赔偿李奶奶治疗费、住院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李奶奶乘坐公交车,由于公交车急刹导致李奶奶摔倒受伤入院接受治疗。由于该公交司机驾驶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故此次事故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奶奶并未举证证明后几次入院治疗的费用和此事故存在关联性,故法院仅对李奶奶第一次入院治疗的费用予以认可,遂依法酌情相关费用,判决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公交司机驾驶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若因公交司机履行职务导致他人受到侵害的,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案件中,对于具体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计算属于专业问题,应当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