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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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贩毒是犯罪,切勿以身试法!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彭某是某村无业游民,由于其经常出入于娱乐场所,故有吸食毒品的习惯。2019年9月的一天,彭某因想吸食毒品,故电话联系了好友孙某,表示希望购买价值五百元的冰毒,后孙某将毒品送至彭某家中,之后,彭某和孙某一起进行了吸食。第二日,彭某又向孙某购买了价值四百元的冰毒,于是彭某又将毒品送至了孙某的家中。后孙某自动向当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法院审理,彭某以触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孙某两次贩卖少量毒品给彭某,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律师提醒】
贩卖毒品,不仅伤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更是破坏了良好的社会秩序!贩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