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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书仅提供一种安置方式,法院判决应予撤销!

2021-11-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xx县相关部门称因实施*****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征收陆x房屋。xx县相关部门下设临时机构*****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于2019年1月4日对陆x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等进行评估测量,并对陆x出具房屋征收产权资料调查结果。6月10日,由xx县相关部门委托的xx评估公司出具房屋征收评估结果。陆x对该评估结果不服并提出异议。9月8日,xx评估公司在未进行任何测量的情况下向陆x出具《*****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征收估价结果分户报告》(以下简称《分户报告》),《分户报告》不仅未针对陆x所提异议内容进行二次复尺测量,反倒故意减少土地和房屋的确认面积、漏记评估项目,xx县相关部门同时告知陆x如对《分户报告》不服,应当在收到后1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陆x于9月16日向当地房地产协会提出复核鉴定申请,该协会收到申请后告知陆x由于相关部门理解错误,对土地性质作出误判,故对陆x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xx相关部门于12月6日以陆x未向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因此《分户报告》已生效为由,以确定的内容为基准向陆x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陆x认为,xx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反了法定程序以及公平补偿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撤销xx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xx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

庭审中,xx县相关部门辩称,对陆x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均是依法依规进行,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且更多考虑到了陆x的切身利益,并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经法院审理认为,xx县相关部门在对陆x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中,仅明确为货币补偿,未赋予被征收人选择同意规划宅基地安置的权利,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在无证据证明陆x已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产权置换的情况下,仅提供货币补偿一种安置方式缺乏依据,不符合《征补条例》相关法律规定,故xx县相关部门依据《征补条例》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予以撤销。法院判决,撤销xx县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责令xx县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征收补偿行为。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本案中,陆x房屋位于征收片区内的集体土地,虽存在“先征后批”的情形,程序违法。但因该区域涉及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已于2018年5月16日经当地国土资源厅作出《关于xx县2018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依法获得批准,“先征后批”的违法情形现已得以补救。但xx相关部门在选定评估机构程序方面,存在不当之处,轻微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被征收人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应及时审查该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若行政机关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侵害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补偿决定中的内容存在不合法时,被征收人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撤销补偿决定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