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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水泵惹纠纷,村民大打出手获刑!

2021-11-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唐某和钟某是同村的村民,但两家人一直都看不对眼,某日,唐某和钟某又因为村子中的水泵发生了矛盾,甚至惹上了“官司”。原来,唐某正在井水边使用水泵时,钟某在后面等待唐某使用,后钟某觉得自己等待时间过长,以为唐某在故意刁难自己,故上前用肩膀撞了一下唐某,后唐某不小心被撞倒,水桶掉落,故二人开始互相推搡,后升级为斗殴。在二人打斗的过程中,唐某怒火中烧,拿起一把农用的斧头朝着钟某手臂砍去,后钟某用手阻挡,导致其受伤。后钟某被送医接受治疗,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和钟某因琐事争吵,后唐某用斧头攻击钟某,导致钟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构成累犯,法院遂依法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赔偿钟某相应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且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唐某和钟某因为水泵的使用问题发生口角,后由于二人脾气暴躁,竟然将口角升级为打斗,唐某甚至使用农用斧头砍伤钟某的手臂,导致钟某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故唐某的行为属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处有期徒刑,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轻处罚,法院遂综合上述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邻里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但要知道退一步海阔天空,切勿冲动行事,不计后果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