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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利息无证据,法院怎么判?

2021-11-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12月,屈某因生意周转为由向好友周某借款,后双方签署了一张借条,在借条中明确表示屈某向周某借款十万元整,并表明屈某应当在2019年1月还清借款。由于屈某和周某平常关系很好,于是周某拉不下面子向屈某要求利息,故双方在借条中并未表明利息。后还款期限届至,周某要求屈某还清,但屈某却一直借故推脱,故周某将屈某其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还清借款本息,并表示月利率为百分之二。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屈某表示双方并未对利息进行约定,而周某也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对利息进行约定,法院遂依法判决屈某应当返还借款款项,但对周某要求的百分之二的月利率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本案中,屈某因生意周转为由向好友周某借款,在双方签署的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数目以及还款日期,但双方并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周某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在借款时有对利息作出约定,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周某要求百分之二的月利率不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在民间借贷中,若双方对利息并未作出约定的,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在借钱给他人时,不能碍于面子对利息不加规定,而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