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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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1年至2018年期间,沈某在某市曾担任副市长、市委常委及政法委书记等职,在沈某任职的期间,沈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岗位变动和职位晋升提供帮助,后沈某通过相关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两千余万元。经法院审理认为,沈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副市长、市委常委及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故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依法没收涉案的赃款上缴国库。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且根据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沈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副市长、市委常委及政法委书记的期间,利用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岗位变动和职位晋升提供帮助,后沈某通过相关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两千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但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以及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全部退缴赃款,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本案具体案件事实以及其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国家公仆,应当有一颗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奉献的赤子之心,而不应当“向钱看”,收受不明财产,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