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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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6月某晚,蒋某独自一人在酒吧喝酒,醉酒后驾驶一辆轿车在道路上快速行驶。当地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检查酒驾,依法对蒋某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蒋某在被拦截之后拒不停车,反而加速冲卡,撞伤两位行人,甚至将正在执勤的一名交警朱某撞飞,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蒋某明知自己撞上交警,仍然继续以极快的速度驾驶车辆,后车辆撞上护栏后停下,蒋某弃车逃跑,于当日被警方抓获。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蒋某不服提起上诉,后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醉酒驾驶,在交警进行拦截检查时为了逃避处罚,加速冲卡,导致两位行人受伤,一名执勤交警死亡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中院判决。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蒋某醉酒驾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有交警执勤临检,于是为了躲避处罚,加速冲卡,导致两位行人受伤,一名执勤交警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蒋某在明知撞人之后,驾车逃跑,后在撞倒护栏后弃车逃跑,故其犯罪情节恶劣,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判处蒋某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瀛台律师提醒】
车祸猛于虎,每年由于醉酒驾驶产生的悲剧数不胜数,酒后驾车不仅仅是两个家庭的悲剧,更危害公共安全,切勿在酒后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