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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忘续保,如何处理?

2021-11-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7月9日,苏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行驶在道路上,和潘某所驾驶的一辆电动车迎面撞上,导致了潘某受伤,二车受损的后果。后潘某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潘某将苏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苏某表示其为自己的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但是保险公司却举证证明,苏某是在脱保数月后重新再购买交强险,且在案发时该保险尚未生效。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合同显示,该事故并不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由苏某对潘某的损害进行赔偿,法院遂判决投保义务人苏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苏某驾驶的小轿车和潘某所驾驶的一辆电动车相撞,导致了潘某受伤,二车受损的后果。后潘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将苏某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查明,苏某的小轿车未在脱保后及时续保交强险,而是在事故发生后才投保交强险,故在案发时该保险尚未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苏某对潘某的损害进行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投保义务人苏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当事人的相应损失。

瀛台律师提醒】

在交强险到期后,车主应当及时进行续保,否则机动车在脱保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参照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