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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迷骂软件,判决赔偿!

2021-11-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软件,该软件属于运动类软件,用户在下载注册后可以在平台上发布有关于运动比赛的相关评论,互相交流。然而该公司近日却和某位球迷发生纠纷,闹上了法庭。原来,球迷严某认为该软件难以使用,心生不满,故在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上大骂该软件,且严某所发布的微博和帖子得到了其他球迷和路人的转载,影响较大,故该科技公司认为严某的言论对其所开发的运动软件作出了恶意诋毁,侵害了其公司的名誉权,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严某赔偿其软件相应的经济损失并进行赔礼道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严某在社交平台上多次发布辱骂该软件的不实言论,让其他用户对该软件产生了误解,造成该公司的社会评价下降的影响,故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严某删除相关帖子和微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该公司的合理支持和经济损失共计一万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且根据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开发运动软件,而严某作为一名球迷,对该软件感到不满,于是采取恶意诋毁的方式辱骂该软件,且严某所发布的微博和帖子在网上广泛传播,受到多人转载,对该软件和科技公司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的影响,故其行为属于侵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故该公司有权请求严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法人享有名誉权,其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切勿采用恶意诋毁的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否则若造成一定恶劣的影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