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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成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强推土地的行为违法!

2021-11-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王先生是xx县xx村民,在本村屯拥有合法的承包地用于农业种植。目前,该土地因“xx县级开发整理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在王先生与xx县相关部门未能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王先生位于xx用于种植水稻的0.42亩水田于2021年1月7日被强推。王先生推定强推其土地行为的主体是xx县相关部门,认为xx县相关部门强推其土地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强推王先生土地的行为违法。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xx县相关部门并没有法律授予的强制清除涉案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权力,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王先生自愿交出了涉案土地,也在未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对涉案土地组织实施强制清除地上物,缺乏职权依据。故依法判决确认xx县相关部门对涉案土地实施的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xx县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清除王先生地上物的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但由于该行政行为是事实行为且已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确认违法。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未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其行政行为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