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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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2月26日,包某因涉嫌犯罪被当地公安局列为在逃人员,然而在逃期间,包某的几位亲属“知法犯法”,明知包某为在逃人员仍为其藏匿提供帮助,反而将自己“送入监狱”。在包某在逃过程中,包某的叔叔林某明知包某涉嫌犯罪在逃,仍然容留包某在自己家中居住十余日,并联系了包某的表哥汪某驾车带包某前往外地。且在表哥的安排下,包某和自己妻子叶某见面,叶某在外地的出租房内照顾包某日常饮食起居。2019年5月,包某被警方抓获归案,而包某的叔叔林某、表哥汪某以及妻子叶某三人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汪某和叶某三人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故判处三人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中,包某因涉嫌犯罪被当地公安局列为在逃人员,然而在逃期间,包某的叔叔林某、表哥汪某以及妻子叶某三人明知包某为在逃人员,仍为其藏匿提供帮助,容留包某家中居住,并且帮助其逃匿至外地,为其提供饮食起居上的帮助,故三人的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法院遂依法三人具体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明知亲属犯法,应当“大义灭亲”,不能帮助其藏匿逃避制裁,让他人身陷罪恶的泥潭,自己也将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