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11-1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崔某在当地经营一家饭店,饭店物美价廉,深受当地食客的欢迎,于是美食爱好者孙某闻名而来。孙某酒足饭饱之后离开饭店,然而就在孙某行至饭店门口时,意外发生了。由于该酒店有一批过期的酒精燃料,崔某不敢投入饭桌使用,于是将酒精燃料放在酒店门口的侧门附近进行点燃试验,然而就在崔某点燃酒精之后,穿着拖鞋行至门口的孙某却被不慎被烧伤,导致腿部受伤。后孙某将崔某所经营的饭店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其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酒店在其经营场所内燃烧过期酒精,且并未设置相应的警告且未设置安全保障措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自己不慎走入燃烧区域,自身亦具有一定的过程,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酌定饭店承担百分之八十的侵权责任,孙某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判决饭店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孙某在饭店用餐完毕后行至饭店门口,不慎走入过期酒精燃烧的区域,导致腿部被烧伤的后果。饭店门口作为其经营场所区域,饭店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然而饭店工作人员在燃烧过期酒精时却并未设置相应的警告且未设置安全保障措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孙某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但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要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其自己不慎走入燃烧区域,故其对自己的受伤后果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遂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双方的责任,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由于安全隐患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